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入学、转学、借读管理办法(8)
第八章 奖励 处分
第三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不得开除学生。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区县(市)教育局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等,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以批评教育,并给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对个别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等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品质恶劣,屡教不改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经学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区县(市)教育局批准,可以送工读学校学习,原学校保留学籍。工读学习期满,回原校继续学习或直接毕业。对因违法实行管教和劳动教养的学生,其学籍视具体情况而定:小学学生未满十二周岁可回原小学安排相应年级学习,满十二周岁的升入初中学习;初中生未满十七周岁回原中学安排相应年级学习,满十七周岁按初中学业已满发肄业证书。
第九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完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初中学生经补考仍有一科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二类毕业证书),视为完成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没学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认定要以区县(市)教育局所存的“学籍名册”为依据,由学校负责填写、颁发,区县(市)教育局负责监督、审查并验印。
初中毕业证书无区县(市)教育局钢印无效。
毕业证书需认真保管,如有丢失,不予补发,但可由学校出具证明,由区县(市)教育局审核确认后盖章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