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入学、转学、借读管理办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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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31 10:53:05
第七章 留级 跳级
第三十条 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但极个别学生确因有困难,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留级理由,征得班主任同意(签字),学校批准,报区县(市)教育局审核批准方可留级。对留级,学校和区县(市)教育局要从严管理。
初中留级学生不享受省级重点高中指标到校生待遇。
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三十一条 智力超常,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生及家长提出要求后,经学校同意,报请县(市、区)教育局批准,准予跳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