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入学、转学、借读管理办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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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31 10:53:05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患严重疾病,丧失学习能力不能上学者,应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县(市)教育局批准后,可以退学。退学者发给退学证明,注销学籍。
对死亡学生,学校要及时向区县(市)教育局上报相关材料,注销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或辍学后,年龄不足十七周岁的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一般应予接收,并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学校和教师要做好预防学生辍学(无故连续一个月不上学)的工作。在校生如有辍学者,学校要严格履行《辍学生报告制度》,及时向各有关部门报告。对于辍学生,由街道办事处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督促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初中辍学返校生回原年级就读的可享受省级重点高中招生指标到校生待遇;辍学返校后安排在下一年级就学的学生不享受省级重点高中指标到校生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