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入学、转学、借读管理办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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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31 10:53:05
第五章 休 学 复 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上学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持区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诊断书、病志、化验单、药费收据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后,报区县(市)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起始时间以开始治疗的诊断书日期为准)。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需办理延期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能超过两年,逾期不能复学者,到毕业年度,随班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要提交区县(市)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核准,报区县(市)教育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毕业年级的学生申请休学者,应从严掌握。毕业考试结束后不再办理休学。
第二十七条 严禁假借休学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