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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入学、转学、借读管理办法(4)

百度百科 2012-07-31 10:53:05



  第四章 借 读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读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暂住地教育局申请借读:

  (一) 户籍不在我市的学生,因父母在我市经商办企业等原因来我市就读的;

  (二)外地来沈务工人员(非农民工)子女,依据租房协议、社区证明、就业证明等相关材料,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由区县(市)教育局安排进入指定学校。

  (三)特殊教育学校对招生范围以外的外市地申请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其借读。

  第十九条 申请借读的学生,须持父母户口、所在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借读的区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区县(市)教育局安排借读学校,并办理借读手续。

  第二十条 符合第十八条三项条件之一,并由区县(市)教育局批准的借读生应列为学校正式学生,办理学籍。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含学生档案),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修业期满,成绩及格)的,由借读学校发给初中毕业证。

  第二十一条 严禁初中学生违规借读,未经区县(市)教育局批准的初中借读生,毕业时不享受省级重点高中招生指标到校生的待遇。

  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读生需要缴纳借读费,小学每生每学期200元,一学年4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00元,一学年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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