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入学、转学、借读管理办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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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31 10:53:05
第十一章 仲裁及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仲裁制度,对学生在入学、转学等方面出现难于执行情况,或出现区际之间矛盾由市教育局负责仲裁。仲裁一旦作出后,学校和区县(市)教育局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区县(市)教育局和基层学校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对违反本办法,随意开除学生,责令学生停课、退学,无正当理由拒收(或拒放)转学生。随意更改年级、乱发毕业证书等弄虚作假行为,要追究学校校长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沈阳市教育局一九九八年下发的《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公布之日起试行。
沈阳市教育局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