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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浙江省慈溪市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最新政策(3)

网络来源 2022-04-25 14:37:19


  (7)父母离婚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上的关于子女的判决来确定其就读学校。若住房判给一方,因特殊原因,子女随另一方寄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的,要求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

  (8)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学区有住房(以房产证为依据认定)而无对应户籍的,按各镇(街道)学额余缺情况,可按照房产证获得时间先后顺序实施招生。

  4.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入学。

  5.有其他特殊情况,应该由市教育局或者各教办统一安排入学的。通过正常程序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无故不得放弃,确有特殊原因要放弃录取资格回公办学校就读的,不再视作学区生,须有其监护人向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市教育局、教办、教辅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四、工作要求

  (一)推行“阳光招生”。各地各校要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中如遇重大、疑难问题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决定。各教办、教辅中心负责制定属地招生方案,指导做好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工作,监督各校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信息公告制度,学校招生简章及公告,须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核后通过学校网站、公众号、海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收费标准、“三不承诺”、办学特色等。招生结束后,学校要在学校网站、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布新生录取名单,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教办、教辅中心要切实做好所辖学校招生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报名期间,每个镇(街道)要设立报名现场服务点,提供现场咨询,指导帮助网上报名有困难的家长完成报名。

  (二)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各地要加强本地区学龄儿童少年、随迁子女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完善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招生报名开始前,各教办、教辅中心根据相关部门核准的学校办学规模、标准班额等,编制下达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在辖区内予以公布。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市教育局统一管理,由市教育局核定民办学校提出的年度招生计划,并予以公布。各校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突破招生计划。

  (三)实施均衡编班。规范学校实施学生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格执行国家基准班额标准,小学、初中分别不得超过45人、50人。市教育局将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为所有学校设定招生计划数,严格按规定控制班额。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编班。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不得在学段的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录取结果须及时录入招生报名系统。

  (四)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一是保障随迁子女入学。继续落实和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资源按积分梯度供给制度,社保缴存全宁波市互认,全面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公平享有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努力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二是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根据《宁波市残疾儿童入学评估与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户籍残疾儿童入学评估,落实“一人一案”入学工作要求,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为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义务教育送教上门比例控制在当年省定标准以内。三是落实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入学。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人才子女就学按慈教〔2021〕19号文件执行,具体申请见慈溪人才网)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市教育局将根据国家、省、宁波和
慈溪市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学。上述入学优待政策适用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可以参照执行,但需单列计划、公开录取结果。当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单列计划数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录取。

  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按有关政策予以安排。外籍人员子女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规范招生行为。各地各校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合理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各学校在宣传时,不得作升学承诺。民办学校不得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模糊办学主体,进行虚假宣传;公办学校不得以“帮扶”“集团化办学校”“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学校招生宣传。民办学校在本市范围内(含杭州湾新区)实施招生。承担部分学区范围招生的民办学校应无条件满足规定的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要求。公办学校不得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申报就读民办学校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民办学校也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通过正常程序已被公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作为民办学校的招生对象。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特长生。

  (六)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要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新生的学籍管理。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要为其建立学籍。各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禁挂靠学籍,切实做到招生录取名单、学生学籍、实际就读学校三者一致。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特教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自愿放弃学区学校入学资格,就读于慈溪市外学校或民办学校,中途因特殊原因又需转回学区学校的,不再视其为本学区学生,由当地教办统筹安排就读。

  (七)规范收费行为。按甬纪发〔2012〕15号文件要求,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公办学校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入学相挂钩的捐资及设施设备捐赠。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建立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制度。按照浙教监[2011]196号文件要求,建立捐赠资金审核签证制度,规范捐赠资金使用,完善教育基金会章程。

  (八)严肃招生纪律。各地各校要坚守政策底线,不搞例外、不搞变通、不打折扣。严禁提前预招、跨地预招、超计划招生、招后调包、挂靠学籍、违规转学等违规行为。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招生违规情况记入校长和教师信誉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干部任用相挂钩。若民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有严重违规行为,则予以削减该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和直到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市教育督导部门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秋季学期开学后,各学校须对本校新生报到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结果在开学后半个月内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对各校特别是民办学校的录取学生与在读新生的一致性进行抽查。各教办、教辅中心、学校都要公布和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家长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市教育局举报电话:6391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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