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浙江省慈溪市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最新政策(2)
公办学校录取办法
1.公办学校实行划分学区的方式招生。慈溪市常住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房产证、不动产证仅限住宅房、商住用房,且须完全产权)进行分批有序录取。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时间和房产证、不动产证取得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具体录取顺序如下:
(1)第一批次: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均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的。
(2)第二批次: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自出生之日起申报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内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以房产证为依据认定)均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的。
(3)第三批次: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一致,都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内,而无相应房产的。
以上3个批次类别适龄儿童少年,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对口学区学校招生计划时,全部安排在学区学校就读;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区学校招生计划数时,按照3个批次先后顺序实施招生,同一批次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数时,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实施招生,超出计划未被录取部分适龄儿童少年由属地教办、教辅中心统筹安排到辖区内其他学校就读。
为提前合理规划配置教育资源,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学区内当年度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其户籍迁入和房产证取得的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同时,尽管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产内有其他家庭孩子在该校就读的,将按第(3)类情况予以录取。
2.优抚优待对象子女根据国家、省、宁波和慈溪市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安排入学。
3.随迁子女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以各镇(街道)及城区为单位,根据能提供的学位数,按照随迁子女父母的量化积分(只计积分高的一方)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在本市无户籍有房产的随迁子女,可以凭房产入学。录取的新生,由各地教办、教辅中心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含政府购买服务)入学。
民办学校录取办法
1.民办学校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招录。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核定计划数的,符合条件的报名对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其中允许家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捆绑进行随机派位。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由市公证处全程参与,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实施电脑随机派位后,因录取学生自动放弃而产生的学位空额,允许一定时间内,在未被任何民办学校录取的有意向的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和已有兄(姐)在读的二孩、三孩中进行补录,如果有补录意向的报名人数超过空额学位,也要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2.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部招生名额多于小学部直升名额的,多余名额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进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其初中部招生名额少于小学部直升名额的,初中部招生名额从直升意愿学生中进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
3.小学初中为同一投资主体举办的非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在历年招生过程中承诺小学直升初中并予以实施的,2020年前入学的小学生,参照九年一贯制学校招生政策执行,不得选择生源。民办学校或其投资主体与当地政府部门在公民同招政策实施之前订有协议、约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不得选择生源。受市政府委托、承担了部分学区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应明确其学区范围并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相关政策招生,不得选择生源,非学区范围内的招生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五)录取流程
按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工作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工作一般按以下基本流程进行。
第一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录取。
1. 公办学校录取:
(1)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在接纳户籍生直升后有空余学额的,允许本校小学部其他有意愿直升的学生直升初中部。
(2)公办学校第一批次类别适龄儿童少年录取。
2. 民办学校录取:
(1)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直升对象升入本校初中部及民办学校学区学生录取。
(2)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录取。第一志愿优于第二志愿,第一志愿未招满的民办学校,在第二志愿进行补录。
第二阶段:第一阶段未录取的儿童少年自动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公办学校继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所有进入本阶段的招生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并依次录取。
1.未被民办学校录取,但属于公办学校第一批次类别录取的适龄少年儿童;
2.公办学校第二批次、第三批次类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
3.教办、教辅中心按下列先后顺序统筹安排上述3个批次中未被录取和其他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1)上述3个批次类别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
(2)户籍迁入时间和其父母的房产证取得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后的适龄儿童少年;
(3)有本市户籍,但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跟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要求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学区学校就读的;
(4)集体户口家庭适龄儿童少年;
(5)外国籍(非中国籍)适龄儿童少年;
(6)有本市户籍,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且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本市常住户籍亲属家庭,要求在亲属学区学校就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