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广州南沙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施细则
2019年广州市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公布(征求意见)
划重点:
1、南沙区户籍对口直升上公办初中
2、其他情况统筹上公办初中为主。
详见下正文:
(二)初中部
1.具有南沙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含外区、外市返区生)按照区教育ju划定的招生范围对口直升学生户籍地所属公办初中学校。
2.以下情况予以统筹安排辖区内公办学位
(1)如对口公办初中学校学位不足,则根据住宅性质,依次按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购房协议、宅基地证、集资房证、拆迁协议等次序排序,同类别的,按登记时间排序,按排序先后统筹安排学位;
(2)已有适龄少年在对口初中在读 7-8 年级的(同一家庭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的子女除外);
(3)未能被对口初中录取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报名手续的适龄少年,由区招考办或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辖区内公办学位。
(4)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且具有南沙区学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应回户籍区升学。如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少年在户籍区无房产,且在南沙区拥有合法房产作为唯一实际居住地由区招考办或毕业学校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为其统筹安排辖区内公办学位。
(5)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少年,在 7月 31 日前,到区招考办或居住地所在教育指导中心递交报名材料,由材料接收单位统筹安排辖区内公办学位。
3.以上招生地段所涉住宅单元应为住宅性质,不含公寓、商铺、车库等。
4.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的适龄少年,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
5.大湾区南沙人才卡持卡人的未成年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