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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数学故事:美国大选(2)

网络资源 2018-11-07 20:01:07

  也许你会认为这只是数学家们挖空心思构造出来的别扭反例罢了,在很多情况下,比如说,大家“万众一心地”认为A优于B优于C,那么无论怎么投票,最终都会是A当选。这当然是没错的,不幸的事实是D.Saari和M.Tataru仔细估计了在三人竞选的情况下当选民人数足够多时这种“正常状况”(也就是无论怎么投票都是同一个人当选)和“异常情况”(也就是同样的选民在不同的投票制度下选出不同的当选人)的出现几率,结果发现,“正常情况”的概率只有30%左右,也就是说,如果是三人竞选,那么大多数时候都能通过改变选举制度来影响最后的当选结果!

  事实上,人们并不是第一天注意到选举结果对选举制度的强烈依赖性了。如果观察一下西方国家的大选制度,会发现虽然它们都号称是民主选举,但是具体的投票办法却几乎两两不同。以大家最为熟悉的美国总统大选为例,很多人都注意到,美国的大选并非全国统一计票,而是各州分别计票,然后每个州的胜者囊括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其数额根据各州人口比例事先确定)。这是从美国立国早期就形成的“选举人团”制度,其用意在于平衡州权,放大人数上居于弱势的地区和团体的利益,防止少数人的利益被忽视。举例来说,某一利益团体或族群,比如亚裔,在全美的人口比例很小(占4%左右),那么如果全国统一计票,除非两名候选人得票咬得很紧,否则这4%的偏好并不会被得到特殊的重视。但是在选举人团制度下,由于亚裔在某些州(譬如加州)的比例很高(12%),那么这些亚裔的投票倾向就会影响到加州全部选举人票的走向,而加州的选举人票在全美举足轻重,于是本来人数很少的团体的力量就会被这种杠杆效应放大,从而得到更多的重视。二百年来这一投票办法已经成为美国政治制度的核心之一,虽然争议颇多,但是至今没有改变。

  但是,正像我们前面看到的那样,既然采用了同普遍计票法不同的计票方法,就要面对最终的当选人同按照普遍计票法不一致的情况。最近(也是最著名)的例子是2000年总统大选,小布什以271张选举人票对戈尔的266张选举人票赢得了大选,而全国选票统计却是戈尔以48.4%的得票率胜过小布什的47.9%的得票率。很显然,戈尔面对的是一个看似不公平的结果(当然这取决于你怎样定义公平),并且只要美国继续采用选举人团制度,他就肯定不会是有此遭遇的最后一位竞选人。

  回到我们一开始的问题,既然同样的一组选民可以在不同的选举规则下给出不同的结果,那么有没有别的方法来进一步比较这些选举规则的优劣呢?或者换句话说,如果事先定好选举制度,还会有什么别的问题可能发生呢?

  让我们考虑下面这个有趣的例子。假定一个部门要招聘一个新人,有四个人竞争这个职位,在考察过他们的条件后部门内部对他们进行了评价,其中

  有3个人认为A优于C优于D优于B

  有6个人认为A优于D优于C优于B

  有3个人认为B优于C优于D优于A

  有5个人认为B优于D优于C优于A

  有2个人认为C优于B优于D优于A

  有5个人认为C优于D优于B优于A

  有2个人认为D优于B优于C优于A

  有4个人认为D优于C优于B优于A

  如果事先约定只采用一票制,那么最后的结果是A高于B高于C高于D,于是人力部门决定给A发出offer。

  假定就在此时,人力部门忽然收到C的通知,宣称由于收到了别的公司的offer要退出这次申请。那么这个时候人力部门是应该接着给A发offer,还是宣布由于竞争者少了一位所以要重新投票呢?恐怕大多数人都会觉得,反正C本来得票也靠后,他的退出应该无伤大局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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