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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省四平市区小升初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2)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6-06-21 10:30:43



  二、工作重点

  (一)认真做好普查认定。两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生就近入学的主要依据是户口簿、房产证。原则上,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户籍一致,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长的户籍地址应与实际居住地址及房产证一致。户籍、居住地的具体认定依据及办法由两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要充分考虑各种实际情况,确保不出纰漏。

  (二)科学核定招生计划。两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结合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的师资、场地、教学资源等承载能力,科学测算、合理制定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原则上,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得超过该校应届毕业学生数,各区的初中招生计划总数不得超过当地小学应届毕业生总数。要按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通过调控计划切实削减“大校额”,应届毕业年级存在“大班额”的,新学年招生计划要按标准班额计算。

  (三)合理划定招生范围。两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全面深入调查统计的基础上,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招生计划、交通状况、历史沿革等因素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学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

  (四)统筹安排空余学位。对于个别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因招生计划未满而出现的空余学位,两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周密地进行学位派送,补足计划。已被民办学校录取并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生不再参加派位。

  (五)保障随迁子女入学。申请在四平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须填写《四平市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两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四教通字〔2015〕152号)要求,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妥善安排随迁子女入学。

  (六)保障残疾儿童入学。对于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两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保证其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同时努力满足不同类型残疾儿童、少年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需要。对于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两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特殊教育学校送教上门,并纳入学籍管理。

  (七)认真落实优待政策。两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市教育局、四平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四平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四政联〔2013〕1号)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关于做好我市公安系统功模子女入学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四教联字〔2012〕2号)等文件要求,在严格审核申请资质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公安功模子女落实相关优待政策。

  (八)依法扶持民办教育。两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大对民办学校依法依规招生、办学的支持力度,并履行对辖区内民办学校的监管责任,做到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民办学校在招生工作开始前须将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办法、收费标准等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跨行政区域招生时须同时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审核民办学校的招生申请,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的指导和监督。民办学校要在规定时限内实行一次性招生,并及时将录取名单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跨行政区域招生时须同时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结束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再招收自愿申报民办学校并已被录取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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