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新乡小升初招生通知(2)
三、招生对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初中:招收2016年小学毕业生。
(一) 学区生
1.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具有本市区常住户籍并与自有住房相一致。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入学依据。
2.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在市区的唯一居住地(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分房、集资房、自购房等)是祖辈的,且在市区同户籍同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依法入学:
(1)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
(2)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
(3)孤儿。
4.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的自有住房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安置的住房尚未交付,确定其学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学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
(二) 统筹生
1.学生及其监护人有市区常住户籍,但无自有住房的。
2.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台湾同胞子女等,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入学。
3.新乡市区引进的优秀人才,按照中共新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新文〔2011〕97号)有关规定安排入学。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指在市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居住务工的非市区户籍人员。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提供以下材料和复印件:①学生和监护人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
②居住证明:租房居住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和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依据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居住处所为单位提供的住房,由单位出具证明并提供该住房的权属证明;自有住房需提供产权证明。
③务工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出具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④户籍所在地乡镇中心校出具的同意外出就读证明。
不属于上述范畴的学生,原则上不予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