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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西晋城市区小升初中小学校招生实施方案

晋城教育局 2016-05-25 11:55:11

  晋城市城区教育局关于2016年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招生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2〕2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中小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控制部分学校班容量过大的通知》(晋市政发〔2012〕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2016年市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新生招生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落实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普惠性,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招生信息公开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规范发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划片,免试就近的原则。

  (二)区域均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招生办法

  2016年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招生遵照“免试、划片、就近”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的文件精神,各中小学校要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服务范围内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依据有关政策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时入学。严格控制班容量,不得超计划、跨范围招生。具体步骤为:

  (一)初中段

  初中段新生招生遵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进行。具体步骤为:

  审核:凡参加2016年小升初的学生,必须是在晋城市教育局及城区教育局基教科运行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注册备案的六年级学生。市区各小学校组织学生认真填写“晋城市城区小学生信息一览表”。学校和班主任负责审核市区内本校六年级学生小升初有关资料。

  具有市区户籍的六年级学生提供:

  1)和现家庭常住地址一致的户口簿

  2)学籍卡(就读学校所属的县区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3)和现常住地户口薄家庭住址一致的房产证明

  4)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或法定监护人、房产证、现家庭住址三者一致(户口簿和房产证户主均为孩子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

  1)市区现居住地一年以上居住证、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

  2)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进城务工就业证

  3)父母双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合同文本必须是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纳税依据)。

  4)学籍卡(就读学校所属的县区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以上所涉及的证件材料,学校及班主任审核无误后,必须经家长认真核对确认。家长、班主任、校长签字后方可生效,在规定时间内报城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城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对各学校上报的学生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类作出详细统计。

  2.分配:市区中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小学毕业学生统一进行分配,小学毕业学生在8月17日到原就读小学领取初中入学通知书,并按通知书要求的报到时间到所分配中学报到。具体分配程序是:

  (1)持有市区户籍,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注册,市、区教育局基教科备案的小学毕业生,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分配到相应的初中学校。

  (2)非市区户籍的学生,根据《义务教育法》及晋城市教育局《关于2012年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中考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市教基字[2012]22号)文件精神,应返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段义务教育,可享受优质高中分配到校指标的政策。对证件齐全的外来务工随迁子女可以分配到相对就近学校就读。

  (3)持有市区户籍,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注册,原就读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现小学在外地就读、确需回市区就读初中的学生,其监护人要向市区招生领导组办公室提供:个人就学申请、原就读小学义务教育证书、学籍证明、市区户籍、现居住地房产证,于7月31日前到晋城市城区教育局基教科登记,按照分配程序的有关规定调配至对应初中学校就读。

  (4)对城区辖区内的北石店镇、钟家庄办事处、西上庄办事处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市区购有住房,孩子随父母居住在市区并在市区内小学就学、在学籍管理部门备案的,法定监护人应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户籍证明、市区内房产证,在原就读小学进行登记,各小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城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进行申请登记,可分配到相对就近学校就读,但不享受优质高中分配到校指标。

  (5)具有市区户籍、学籍的学生,因市区公益性建设、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原因,住址发生变动的,学生监护人要充分考虑就学因素(在服务范围内就读并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可享受优质高中到校指标),选择在学生户籍所在地所属学校服务范围内居住(若跨区域租房就学不享受优质高中到校指标),凭拆迁证明和现住地所在社区或居委证明,现居住地房产证明,按照招生方案要求,分配到相应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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