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长宁区初中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6)
非本市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可向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出借读申请,经区招生考试中心审核入学条件并通过后,统一安排至我区公办初中就读。申请时需持父母或父母一方1 年及以上有效居住证(截止4 月30 日,续签时间满一年及以上)、务工证明(以1 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暂未列入保险范围的外来务工人员,即指在本市从事护工、涉农企业从事农业劳动的来沪人员、家政、个体工商户,需在就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办妥灵活就业登记,或街道、乡镇开具的从事1 年及以上就业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居住在长宁的房屋产权证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且与居住证件中的信息一致),学生学籍、学历证明,于6 月15 日前到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办理入学报名登记手续。
7.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入学报名
本区就读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凭户口本原件、《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申请回执》等,在就读学校办理居住地入学报名登记手续。
非本区就读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可凭户口本原件、《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申请回执》等,于5 月11 日前到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办理居住地入学报名登记手续。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
1. 成立区招生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规划管理、统筹实施本区初中阶段的招生入学工作。
2. 主动协调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招生事件,对违规招生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
3. 发挥督导、监察等部门的作用,加强初中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与督查。区教育局和区政府督导室将加强对本区初中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专项督查,并将招生入学的督查结果作为评定学校工作、创建文明单位、评选先进、校长职级评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民办学校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