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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长宁区初中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5)

上海奥数网 2013-04-25 15:50:20

   5. 香港、澳门、台湾学生及华侨子女的报名

    (1) 本区应届小学毕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学生及华侨子女,在现就读学校报名,将根据其所在小学的对口情况,通过电脑派位或对口免试入学。

    (2)非本区应届小学毕业的香港、澳门人士子女,持子女本人有效的香港或澳门的居民身份证、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到小教二学区(新渔东路242 号)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统一审核批准后,根据居住地址、学校的学额情况,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3)非本区应届小学毕业的台胞随行子女,持子女本人及父母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证》原件、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到小教二学区(新渔东路242 号)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统一审核批准后,根据居住地址、学校的学额情况,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4)非本区应届小学毕业的华侨子女,持长宁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华侨子女来沪就读身份证明》、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到小教二学区(新渔东路242 号)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统一审核批准后,根据居住地址、学校的学额情况,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6.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件人员子女的报名

  在本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可向现就读学校提出继续借读申请,持父母或父母一方1 年及以上有效居住证(截止4 月30 日,续签时间满一年及以上)、务工证明(以1 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暂未列入保险范围的外来务工人员,即指在本市从事护工、涉农企业从事农业劳动的来沪人员、家政、个体工商户,需在就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办妥灵活就业登记,或街道、乡镇开具的从事1 年及以上就业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居住在长宁的房屋产权证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且与居住证件中的信息一致),到现就读学校进行入学条件审核,符合继续借读条件的学生由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安排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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