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京市建邺区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实施办法(3)
(2)户籍审定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毕业生家庭因拆迁等原因尚未重新购房的,应出具相关部门的拆迁证明,由毕业生全家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安排入学;毕业生家庭拆迁后重新购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出具相关部门的购房证明,由新购房屋所在地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②毕业生户籍在迁入地户籍审查认定结束后才迁入的,由迁入地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③毕业生全家无产权住房,且户籍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的,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④户籍审定中其他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由区教育局依法安排。
2.初中特长生。相关初中学校应依据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招收体艺特长生,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名义招收学生。招收体艺特长生的学校,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水平测试和录取工作。被录取的体艺特长生只能到录取学校报到入学,不再进行义务教育学位的派定,也不再参加任何电脑派位,其他学校也不得录取。
3.政策照顾对象。在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过程中,对以下对象给予适当照顾: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和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模及对建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子女等。
4.特殊儿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和义务教育普通中学应积极接纳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及肢体残障等特殊少年入学,做到“零拒绝”。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经教育诊断与评估认定、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特殊少年入学或休学康复后复学。
5.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根据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通知》(宁教规划〔2015〕28号)文件要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处于义务教育阶段、随务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来宁暂住、非南京市户籍的适龄少年。不包括本市户籍在市内跨区流动的务工人员子女。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区公办初中就读,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在我区暂住地实际居住满一年(至当年5月31日止),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