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与新中国法治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一场深刻革命,依法治国是以我国基本国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准绳,保障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国家繁荣稳定、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国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也进入了新的征程。对毛泽东在新中国时期开展的法治建设进行探讨和研究,对其经验的有效总结,给新时代新征程上我国依法治国的建设给予实践和方法论上的启示。
新中国法治之路,自诞生之初便承载着人民的希望与理想。在新中国法治的发展历程中,毛泽东和新中国政府为实现这一理想付出了巨大努力。毛泽东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作为重要战略目标,从民主主义革命胜利起就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和积极探索,在每一个关键时刻,都给予了积极的指导与支持。新中国法治的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些成就离不开毛泽东和新中国政府对法治建设的重视和努力,也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在新的历史时期,要继续推进法治建设,建设法治强国,必须要继承和发扬毛泽东和新中国政府对法治建设的有益探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新中国初期毛泽东的法治思想
毛泽东法治思想是毛泽东思想重要组成部分,是毛泽东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将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具有鲜明的实践性、人民性和阶级性。毛泽东法治思想内容丰富,涵盖立法、司法、监督、改造罪犯等多方面的内容,并根据中国革命和建设进程不断成熟。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这一个时期是毛泽东思想趋于成熟的阶段,他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必须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他认为,法治建设必须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以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为宗旨,以法律制度为保障,以司法公正为关键。这些思想在当时的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新中国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一是人本法治思想。毛泽东对群众路线的坚持完美地体现在了他的法治思想中。毛泽东始终坚信人民群众是革命事业、国家建设、社会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在法治建设上,他十分注重全体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强调国家的最高权力源于人民并归属于人民。毛泽东在立法和执法的思想及实践中体现了“群众路线”。毛泽东在中央苏区时期支持指定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就完美地体现了人民群众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充分保障人民的权益上,建国后这一思想得到了延续和发展。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就是“人民制宪”,在制定的过程中广泛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体现人民当家做主,最终人民立宪的基本形式被确立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毛泽东还强调无论党内党外都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要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只有让去哪提人民对政府进行有力监督,政府才不能松懈,不能懈怠,唯有人人都负起责任,我们才不会最终走向政息人亡”。
二是宪法法治思想。毛泽东非常重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他在领导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指出:“治国,须有一部大法。”毛泽东“依宪治国”就是按照宪法这个总章程,以相关法律为依托,以人民群众为主体采用多种形式对社会进行治理,最终确保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的实现。毛泽东极其重视宪法在其他国家法律中的重要作用,他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同样地要有一个章程,而宪法这个根本大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毛泽东的宪法法治思想还体现在他坚决捍卫宪法的神圣性上。他指出:“我国的宪法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原则性”是宪法必须坚持的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即宪法在起草、颁布和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让人民群众参与讨论,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社会主义原则则要求宪法必须要体现社会主义的制度要求,没有剥削和压迫,人们按劳分配。“灵活性”就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灵活变通,例如给予少数民族地区区域自治的权利,以减少区域民族间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情况。
三是刑法法治思想。毛泽东认为刑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打击反革命和其他犯罪份子的有力武器,“只要阶级斗争还存在,还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刑法就要坚持和充分施行和充分发挥作用。”毛泽东重视刑法的专政作用,对人民采用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用刑法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用刑法打击犯罪分子和及反革命势力。而对中国共产党内部存在的贪污腐败现象,毛泽东在倡导广大共产党员保持艰苦奋斗,警惕资本主义的“糖衣炮弹”攻击的同时,用法律治理贪污腐败分子。在建国后的“三反”“五反”运动中,毛泽东颁布《中央节约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文件,采用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小贪污犯加强教育以免再犯,使全党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作风,防范资产阶级腐蚀。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
毛泽东的法治思想为建国后毛泽东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思想上的基础。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领导了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他强调依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他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强调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同时,他也注重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强调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些实践为新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一是在宪法领域:起草第一部宪法草案。尽管新中国建立前夕颁布的《共同纲领》发挥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但这只是过度时期的法律文件,毛泽东深刻地认识到新中国需要有一部根本大法,于是他专程调开工作,赶赴杭州,亲自领导和起草宪法草案,开始长达7个月的“封闭式”宪法起草工作。毛泽东通过阅读和研究大量宪法文本,如苏联(包括沙俄时期)的宪法、法国宪法、德国宪法、波兰宪法等国外宪法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甚至更早的清政府的《十九信条》等旧中国的宪法性文件。为保证宪法工作平稳有序地推进,毛泽东亲自拟定宪法起草的工作步骤,推动宪法起草工作的连续性和效率性的提升,并且毛泽东多次亲自起草了大部分的宪法条文,经常“一干就是一个通宵”。
二是在刑事法领域:创建死缓制度。死缓制度是毛泽东根据我国特殊国情而创建的,在世界刑事法学上具有原创性的贡献。新中国成立前夕,国民党反动派败退台湾,但在大陆依然留下了不少残余分子。这些残余分子不甘心就此失败,他们潜伏在大陆,抓住一切可能的机会,企图颠覆新生的人民政权。尤其在抗美援朝时期,反革命分子的活动尤其猖獗。1950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揭开了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序幕。当镇压反革命运动形成高潮,广大人民群众被发动起来后,扩大镇反范围等“左”的偏差开始出现,出现了行事草率的情况,有的不该抓的、不该杀的人也被抓了、杀了。毛泽东清醒地认识到需要对当前出现的“左”的偏差进行纠正,于是亲自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分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对“有些特务或间谍分子,有些教育界或经济界中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这既纠正了镇反运动前期“乱捕乱杀”的“左”的偏向,又对嚣张一时的反革命破坏活动起到了震慑作用,还缓解了部分阶层的不安情绪,维护了社会稳定,安抚了人心,更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财富,为我国后来的立法和司法提供了有效指导,如1997年的《刑法》对未成年人和孕妇免于死刑包括死缓的规定就是在继承毛泽东慎行尤其是慎死刑的思想。
三是在行政法领域:改革干部人事制度。1949年,毛泽东在西柏坡召开七届二中全会,并要求全体党员坚持“两个务必”,还意味深长地和周恩来说道:“今天是进京赶考的日子”“我们决不能当李自成!我们都应该考个好成绩。”中国共产党进入北平,由局部执政执政转变为全面执政,在行政法上改革干部的人事制度是避免“李自成式危险”的有效途径。毛泽东提出“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在干部的识别、选拔和任用上,“我们民族历史中就有两条基本对立的路线,一个是任人唯贤的路线,一个是任人唯亲的路线”,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就是任人唯贤的路线。德才兼备的干部用人标准就是党任人唯贤路线的重要表现。不仅如此,毛泽东还坚持反对官僚主义,用以克服行政机关的弊端,减少贪污腐败,使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初期法治探索的当代价值
毛泽东的法治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法治理论,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保障了人民的权益,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时至今日对我国依法治国依然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重要启示。
一是有利于通过严厉打击贪污腐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征程上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全面部署,并首次提出“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重大举措,这是党始终保持清醒和坚定,以刀刃向内、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定力开辟百年大党自我革命的新境界。毛泽东在建国初期的法治思想和法治实践对于贪污腐败问题“严”字当头,常抓不懈,绝不姑息,这为我们新时代的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保障、强大的精神动力和不竭的实践力量,为今后我国依法打击贪污腐败,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艰巨任务吹响了号角。
二是有利于促进党员干部带头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法律权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已经进入到攻坚克难阶段,尽管在各个层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发展,但“权大于法”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部分官员存在“以权压法”“在法律之外”甚至“在法律之上”的问题。毛泽东在建国初期的法治思想和法治实践中强调: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在众多国家法律中居于首位。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毛泽东特别强调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的重要性,强调党员干部提高自身认识,带头捍卫宪法法律权威。针对当前情况,党中央抓住“关键少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党员干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良好解读,促进其带头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法律权威。
三是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毛泽东的法治实践和法治思想特别突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强调人民群众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力和权利。由于我国千年“官本位”封建思想的影响,人民群众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极易处在被动地位,毛泽东的人本法治思想给中国人民传递了宝贵信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群众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应起到主导作用。
四是有利于推动“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切实融入到“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战略部署,也是一个科学的法治建设体系。作为科学系统的工程,“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协调推进,促进“德行天下,法律护航”二者相得益彰。毛泽东在新中国的法治思想和法治实践中“德主刑辅”思想虽然存在历史局限,但在当前仍具有借鉴意义,突出了“德治”的重要意义。我国现代化法治的发展必须坚持“一手抓德治,一手抓法治”,并且“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在发挥法律规范性的同时,发挥道德的价值引领作用,推动形成“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现代化法律局面。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王妮妮 王金海)
审核:余矾 贾小优 作者:王妮妮 王金海
编辑:刘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