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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学习工厂”(2)

网络资源 2019-04-07 08:54:27


  《办法》提出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6项基本条件可大致归结为两类:一是企业自身能够提供相对完整的教育功能和教育要素。比如,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承担现代学徒制、1+X证书制度试点任务,能够接收学生开展规模化、规范化实习实训。二是企业开展实质性校企合作,推动构建形成校企命运共同体。包括加大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投入,通过设备捐赠、订单培养、共建实训基地、共享知识产权等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先建后认”,给予政策激励

  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何种鼓励政策?《办法》要求省级政府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落地;结合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的支持服务。进入认证目录企业,国家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激励政策与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接纳教师岗位实践、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工作相挂钩。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采用“先建后认”的后评价实施路径,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先行先试,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积极性。按照动态实施要求,进入认证目录的企业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报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程序向全社会公示。每3年进行资格复核,不合格的不再保留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

  如何开展产教融合企业的建设实施工作?《办法》明确,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基本原则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程序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由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本报北京4月3日电 记者 焦以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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