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通知细则公布(6)
山东省教育厅
2018-07-02 14:30:48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应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真实,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