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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疆小升初内初中班招生工作规定通知(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2016-06-14 10:32:05



  九、录取

  内初班招生录取工作在自治区内学办领导下进行。在对口地州教育行政部门的配合下,各办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和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招生预录工作。预录时,办班城市先审核考生档案材料,再进行预录取工作。预录名单经自治区内学办审核确定后,公示正式录取名单(5天)。各办班城市根据自治区确定的录取名单,及时发放录取通知书。未被录取的学生档案要及时退还各地、州。

  各地内高班、内初班新生贫困等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内地新疆高中班贫困学生认定标准及评审实施细则(修订稿)》(新教基[2010]6号)确认学生贫困等级名单,并予以公示。学生领取录取通知书时,非贫困生按《关于对我区区内初中班学生缴纳伙食费有关事宜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9]2622号)文件须交纳部分学习、生活费用500元,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收齐后在将新生送往学校时,与《区内初中班学生贫困等级认定表》一并交学校。

  凡被录取的内初班学生,一律注射乙肝疫苗(自费)、结核病疫苗,报到时将注射卡交学校。各生源地和办班学校分别承担学生入校、返回期间的保险费。

  十、纪律

  (一)严格执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等部委下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和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中民族成份确定工作的通知》(新民宗发[2003]103号),严禁擅自更改民族成份。凡查出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录取资格回生源地就读,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在体检中如有错检、漏检的情况,要追究主检医师的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要取消学生录取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由此造成的经济和其他损失,由学生、家长及有关责任人承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取消其摸底测试、录取或入学资格,已被录取的,退回生源地就读。

  1、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信息、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测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

  2、在测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的。

  3、扰乱报名点、考场、阅卷点及录取场所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妨碍招生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纪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安、卫生、民宗等部门撤销其内初班招生工作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将予以处理。

  l、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和贫困等级证件、证明、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要求的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构成违法的,将依法处理。

  2、在招生工作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3、按照全程回避制度应回避招生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4、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不合格考生录取的。

  5、在招生工作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6、在体检工作中因弄虚作假、责任心不强致使学生在入校复检工作中发现问题的。

  7、有其他破坏招生工作行为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1、盗窃或泄露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的。

  2、扰乱考场、阅卷点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3、在招生或测试中涂改、伪造考生档案信息、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及信息的。

  4、以招生为名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5、有其他徇私舞弊和违法行为的。

  十一、本《规定》由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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