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丸知冤(2)
奥数网
2010-03-29 10:32:38
看到一个人手持弹弓、身带弹丸就认定此人是向太子射击的"刺客",这从表面看来,人证(射丸者)、物证(弓、丸)俱在,而且时间、地点也相符, 作案者似就是此人无疑了。其实,"作案时间"、"作 案场所"和"作案工具"并不是作案的充分条件,而 只是必要条件。以必要条件为根据,无法保证肯定结论的必然性。因此,确定此人为作案者的结论就靠不住。况且,射过来的弹丸与此人身上所携弹丸不同,也就是说,"作案工具"此人不具备。这就肯定也不是作案者了。孙登颇通此道,只好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