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市宝山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6)
(二)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
3月10日-3月31日,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4月14日-4月22日,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其余时间不得安排面向非本校学生及其家长的校园开放活动。
“校园开放日”向社区学生及其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等,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但不得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测试或面谈,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也不得留下家长的联系方式。各学校“校园开放日”要提前通过学校网站、张贴通告等形式告知社区和家长,做好活动设计和运行方案,维护安全、有序的活动秩序。民办学校要将“三个承诺”放在“校园开放日”活动通告(通知)、招生简章的显著位置,“校园开放日”期间将“三个承诺”通过书面形式发到每一位参与的学生和家长手中。
(三)统筹安排入学
2018年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居住地登记申请入学的中小学生统筹安排实施细则,将于3月16日前向社会公布。
非本市户籍在本区申请义务教育就读的学生,实施区域内统筹安排的原则,部分公办教育资源紧缺地区,将符合条件的适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进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小学就读。
(四)规范招生工作
2018年4月23日为全市统一的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2018年4月13日为全市统一的初中入学信息核对、更正截止日,所登记的入学信息不再变动。各中小学严禁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严禁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
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管理。相关学校须按规定的程序做好体育、艺术特长生的选拔、检测、公示等各环节工作。
各学校要做好校区范围内残障儿童的安置工作,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适龄儿童随班就读。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教育局调配的学生入学。严禁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和无学籍学生。
实施“双减”措施。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组织对报名的学生家长进行测评、调研活动的,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由区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并核减该校3年的招生计划数,取消3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五)发放入学通知
教育局完成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学安排、招生录取等工作后,于8月15日前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9月5日前学生入学信息将对接到“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初中在7月8日前发放入学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