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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青浦区小升初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2)

家长帮社区上海站 2017-02-27 16:16:07

  7.随迁子女招生。切实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根据市教委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和《关于将“外来保险营销员”纳入本市来沪人员灵活就业登记管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6〕52号)要求,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根据市教委招生文件规定,2017年,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6月30日。

  由随迁子女的父母持上述有效证件,户口簿、随迁子女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到区教育局及各街镇指定地点申请就读,由区教育局及街镇统筹安排入学。

  8.特长生招生。根据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公开体育特色项目学校、艺术特色学校招生计划。招收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各相关学校应根据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和艺术教育特色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校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同时送区教育局审核,按规定流程进行招生。

  9.特殊教育学校招生。本区特殊教育学校(辅读学校、初等职校)面向全区进行招生。

  10.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应在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经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

  11.各街镇可根据市教委、区教育局招生文件精神和各街镇教育资源情况制定具体的入学安置办法,并报教育局备案。

  三、相关要求

  1.幼儿园信息核对。2017年2月24日前,家长须对幼儿在读幼儿园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

  2.“校园开放日”活动。2017年3月18日-4月7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向社区学生及其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等,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2017年3月25日-4月7日,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但不得组织学生入学报名,不得进行纸笔测试,不得对学生进行面谈,不得收取学生简历(包括各类获奖证书)。各学校“校园开放日”要提前通过学校网站、张贴通告等形式告知社区和家长,做好活动设计和运行方案,维护安全、有序的活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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