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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肥市经开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实施方案(2)

合肥奥数网整理 2013-06-05 11:55:06

  (六)特殊群体入学

  1、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中小学不得拒绝接收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要积极引导动员学区内视残、听残儿童少年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我区将继续贯彻落实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合教〔2010〕111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7月16日至8月13日期间每周二全天,携带在我区的暂住证或居住证(1年及以上)、经商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务工劳动合同、户口簿和身份证(升入初中的学生,报名时还应出示小学完成证书或经过学校盖章的学籍表),到暂住证或居住证地址就近的定点学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区招生办公室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定点学校入学。

  今年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定点学校为15所。小学11所:朝霞小学、朝霞小学汇林园校区、莲花小学、南艳小学、习友小学、锦绣小学、锦绣小学卧云校区、临湖小学、方兴小学、芙蓉小学、翡翠学校。初中4所:59中学、60中学、68中学、72中学。

  3、留守儿童少年入学。各校要采取措施,在社区委的关心支持下,确保学区适龄留守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4、港澳台胞、侨居人员子女入学由市外办(市侨办)或市台办出具证明,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5、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区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其子女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4)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本行政区内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6)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合肥人才特区”的实施意见》(合发〔2012〕17号)精神,我市引进的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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