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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肥市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实施方案(2)

合肥奥数网整理 2013-06-05 11:11:44

  (四)特殊群体入学

  1、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公办学校应按照社会事业局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盲和聋哑儿童少年可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智障儿童少年在学区内学校就近随班就读。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社会事业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合教〔2010〕111号)精神,2013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定点学校数增加至4所,分别为合肥市兴园学校、合肥市永和学校、合肥市第二十中学、合肥市第六十二中学。定点学校要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在我区的暂住证或居住证(1年及以上)、经商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务工劳动合同、户口簿和身份证(升入初中的学生,报名时还应出示小学完成证书或经过学校盖章的学籍表),统一到暂住证或居住证所在学区内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定点学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若所在学区内无定点学校,即到相对就近的定点学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由该定点学校安排就读。

  3、农村留守儿童入学。社会事业局要确保适龄留守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城乡少数民族及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4、港澳台胞、侨居人员子女入学由市外办(市侨办)或市台办出具证明,由市教育局统筹,社会事业局安排入学。

  5、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我区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我区,本人户籍随另一方在我区内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本人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内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的,本人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我区内并实际居住;

  (4)在合肥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我区内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6)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合肥人才特区”的实施意见》(合发〔2012〕17号)精神,合肥市引进的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子女。

  6、房产证和户口簿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须凭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并实际居住等相关材料,由房产证并实际居住所在学区学校统筹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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