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市黄浦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2018年上海市黄浦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8〕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初中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2018年黄浦区初中阶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初中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2.强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区小学五年级学生在参加毕业考试后,全部以小学相对就近对口进入初中学校预备年级。初中学校应告知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及其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初中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4.初中学校预备班班额数控制在40人左右。严禁公办、民办初中学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严禁以任何名义或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严禁将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5.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初中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