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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家长帮资讯 2015-04-08 11:08:26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5〕10号)和《2015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区目前义务

  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2015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一、入学规定与办法

  (一)公办(小学、初中)学校

  公办学校应按照教育局确定的“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相关招生政策进行招生。各学校必须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好适龄儿童(小学招生入学年龄为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出生)和少年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或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到相应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

  (二)民办(小学、初中)学校

  民办学校必须执行市、区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按照“免试入学”的原则,依据教育局审核通过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和招生方案实施招生工作。应承诺学校招生时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严禁学校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

  (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户籍地址与房产证地址一致,户主为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当学生报名人数不超过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学额时,实行区域范围内校际间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2.具有本市户籍因“市政动迁”户籍暂时没有迁入本区居住地的学生,凭动迁证明在安排完成第一项第(三)款中第1条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3.本市户籍配住廉租房的学生,可凭户口簿和配住廉租房相关居住证明等在安排完成第一项第(三)款中第2条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4.非本区户籍但持房产证(产权人是父母或本人)的学生(如是非沪籍学生,需要提供符合当年随迁子女招生相关规定的材料),在安排完成第一项第(三)款中第3条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说明:一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回居住地入学工作方案就读。

  二户籍变动和房产变动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

  (四)九年一贯制小学毕业生“就近入学”的规定

  1.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本区户籍小学毕业生升入原学校就读六年级;若要求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的学生,必须填写《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则按照第一项第(三)款有关“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执行。

  2.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经与学校商定后可在原学校继续就读初中;也可回户籍(居住)地就读初中。若要求选择回户籍(居住)地进入公办初中就读,则按照第一项第(三)款有关“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执行。

  (五)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相关规定

  1.入学条件

  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且连续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2015年,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7月30日,2016年起,所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统一为6月30日。

  2.申请入学时需携带的证件

  (1)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有效在沪灵活就业登记证明(具体要求按随迁子女入学条件)。

  (2)父母、学生本人的原籍户口簿

  (3)学生的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4)学生的出生证

  (5)学生的预防接种证

  按上述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带好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上海市居住证》上登记居住地址所设立的登记点进行报名,行政部门将根据该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对于教育资源紧缺的,可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

  (六)外籍学生“对口就近入学”的规定

  1.申请入学需携带的证件

  (1)具有出入境证明

  (2)在闵行工作且有一年及以上居留许可证明

  (3)提供本区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产权人是父母或本人)

  (4)学生的身份证明

  (5)学生的出生证等

  2.入学方法

  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以房产证的地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具有招收外籍学生资质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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