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上海浦东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8)
上海奥数网
2013-04-27 10:58:27
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它违规招生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中的公办学校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对其中的民办学校责令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并取消当年给予学校的教育专项扶持资金。
二十二、各类学校应按市教委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区招生办、各教育署应在全市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对象统计时间内,根据本区的实际适龄儿童人数做好资源配置,招生计划编制以及招生范围确定等各项准备工作,在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信息公开和上网公布工作,并通过学校按时向辖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送达《告知书》。
二十三、各类学校应在8月15日前向已经报名录取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发出该学生的入学通知书。
(信息来源:浦东教育 本文来源:上海奥数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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