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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5)

上海奥数网 2013-04-12 17:13:18

  十七、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应在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

  十八、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民办初中学校面谈时间为2013年5月11-12日,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2013年5月18日-19日。

  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和测试,民办初中学校于2013年5月26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民办小学于2013年6月9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十九、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对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存在违规条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学校及时纠正。

  二十、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政策与措施。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一)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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