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静安区招生入学政策(3)
二.具体实施细则
(一)公办学校招生
1.静安区教育局根据当年度学校资源配置和生源分布的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采取地块(居委)对口的方法,划定公办小学的对口入学范围。如对口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容纳数可由电脑派位等方法统筹安排。公办小学的上述入学对象为儿童和父母户籍(户主)在静安区对口地块一年以上的、能适应正常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
2.公办初中学校招生采用和相对就近小学对口或部分电脑派位的方法,小学毕业生免试入学。
3.本区户籍其余适龄学生,由区教育局根据区内各学校的招生情况,采取就近入学的办法在本区范围内统一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符合对口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5.进一步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经市教委和区教育局批准的中小学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以按有关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学校要严格执行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对学生进行学科类内容的考试或测试。
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学生奥数等各类竞赛证书挂钩,以获奖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7.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号)文件有关精神,静安区曹家渡街道2012年起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符合相关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到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报名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可参见《2012年静安区部分街道试行“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8.切实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件人员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凡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均需办理相关居住证件,由其父母持1年及以上有效的本区居住证件、务工证明(以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暂未列入保险范围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街道、乡镇开具的从事1年及以上就业证明),以及同住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证件,到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申请就读,统筹安排入学。
对持有居住证件人员子女等非本市户籍学生,在本区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事宜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9.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读初中,或在本区就读初中,办理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30日。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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