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杨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9)
杨浦教育
2012-04-16 13:11:04
十六、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校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 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收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凡以考试、测试或面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 (提前报名和面谈)、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经查实,区教育行政部门依照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中的公办学校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等处分;对其中的民办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 责令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并取消当年给予该校的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十七、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杨浦教育网和学校网站公告、发放政务公开《公告单》、新生入学《告知书》、在社区张贴《招生通知》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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