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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杨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5)

杨浦教育 2012-04-16 13:11:04

  九、切实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件人员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凡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均需办理相关居住证件,由其父母一方持1 年或以上有效的居住证件、务工证明(以1年或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暂未列入保险办法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街道、乡镇开具的从事1年或以上就业 证明,以及同住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证件,到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按照“集中登记、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原则,进入到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书面告知 学生和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十、妥善安排小学毕业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入学。外省 市、外区县及我区跨街道户籍借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块就 读初中。办理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30日。申请继续借读初中的学生,由家长向就读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根据条件进行审核并报 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在小学对口初中安排以后,再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学校就读。外省市学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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