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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2)

宁波E度论坛 2014-05-09 14:41:55


   
    (3)在姚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来(回)姚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烈军属子女、安置军人子女等学龄儿童、少年,要求在城区(乡镇、街道)学校就读的;
   
    (4)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或在国外留学,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在姚亲属家庭的儿童、少年,要求在城区(乡镇、街道)学校就读的;
   
    (5)在姚工作的外籍人士子女(原则上安排在具有接受外籍学生就学资格的学校就读)如要就读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长提交申请要求的;
   
    (6)虽有余姚市户籍,但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跟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要求在监护人所在的教育服务区学校就读的;
   
    (7)父母离婚的适龄学童、少年(主要按照以上第2条的规定,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上的关于小孩及房产的判决来确定其就读学校)若房产判给一方,小孩随另一方而寄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的;
   
    (8)在本市域以外小学或民办小学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户籍地升公办初中的(要求提供户籍证明、房产证明、毕业小学学籍证明);
   
    (9)符合条件的余姚市山区适龄儿童、少年(条件见余教﹝2011﹞年148号文件);
   
    (10)在我市创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在我市居住、工作一年以上,有稳定职业(父母至少一方与余姚市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相对固定住所(有房产证、有效的租房证明或居住证明),父母双方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在我市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父母至少一方连续缴纳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在我市义务教育段学校就读的。
   
    (11)有其他特殊情况,应该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的。
   
    4.不符合以上2、3条各款条件的公办小学毕业生,可以直升教育局或乡镇(街道)规定的公办初中。如不愿到规定的公办初中就读,可回原籍所在地初中就读。
   
    5.适龄特殊儿童入学。盲童、聋童可报名就读省盲人学校、宁波市聋哑学校(盲人学校)。重度的智障儿童可到市特殊教学中心注册入学,轻度的智障、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的儿童可选择到教育服务区学校随班就读,确保每一个适龄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6.初中阶段体育艺术特色学校招收体艺特长生。另行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内容包括:招生学校的资质认定、招收特长生的条件、招生名额、招生程序及相关要求等。总体采用各校自主招生加教育局审核的方法。招收的特长生比例控制在5%以内。
   
    四、招生要求
   
    1.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号)文件精神,各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落实一名校级领导具体负责招生工作,招生中重大、疑难问题要由招生领导小组集体商量决定。招生结果必须先在领导小组内公开。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招生信息公告制度,各学校在招生前应以学校网站和校门口张贴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招生公告的内容包括: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及注意事项等。招生结束后学校要在学校网站和校门口等向社会公布新生录取名单。认真做好报名家长学生的接待、服务工作,切实为学生报名入学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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