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宁波奥数网讯:2014年余姚市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出台,意见指出坚持义务教育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和“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新生按教育服务区就近免试入学。
各直属学校(单位)、乡镇(街道)教辅室、全市初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余姚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教育部、浙江省和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4年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义务段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义务段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基本要求
1.坚持切实保障全体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原则。城区户籍新生由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其他乡镇(街道)的新生,在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领导下,由教辅室负责安排入学。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教育局或各乡镇(街道)教辅室负责安排入学。
2.坚持义务教育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和“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新生按教育服务区就近免试入学。
3.坚持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件“两个为主”的规定,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通过公办学校吸纳、向民办学校购买公助学位等措施逐步提高公办(公助)学校吸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比例。
三、招生方法
1.入学年龄。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满6周岁(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出生)。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儿童,须持有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教育服务区学校办理延缓上学手续,并报教育局审批。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2.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户口簿、房产证拆迁安置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到教育服务区学校报名,学校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房产证(仅限住宅房和商住用房)一致,均在教育服务区内的;
(2)儿童、少年的户籍在教育服务区内,父母双方无房且全家寄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在教育服务区内的;
(3)适龄儿童、少年出生后初次申报的户籍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在儿童、少年申报户籍后一直在教育服务区内的;
(4)儿童、少年父母在教育服务区内有房产(房产占有份额高于50%)而无户籍的;拆迁户安置的新居在教育服务区内的;
(5)教育服务区内的集体户口家庭的适龄子女,父母无房的;
同一类情况入学对象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录取方法,报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执行。该学校未能录取的,由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至附近学校就读。
3.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户口簿、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居住证或者临时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教育局(乡镇、街道教辅室)报名,由教育局(乡镇、街道教辅室)统一安排入学(统一安排入学有两种方式,一是安排在教育服务区学校,二是安排在学额相对宽松的学校):
(1)有户籍,而在城区或本乡镇(街道)内无房,租房、借房住的;
(2)拆迁后未购置房屋而寄居他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