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办学12条指标出台(2)
据了解,规范办学行为评估每学期都将进行一次,由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对照评估指标进行自评,学校自评一般在校历第12周至13周进行。
《通知》规定,自评结果应在学校网站和校内公示栏公示7天以上,在第14周结束前(公示结束)将自评表上报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从第15周起,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组织责任区督学及有关专业人员对学校进行复评,在第18周结束前(复评结束)将辖区学校评估总体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随访督查形式进行抽查。
《通知》规定,市和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每学期将评估结果在教育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县(市)区教育局要将评估结果作为学校绩效考核和校长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我市将对规范办学行为评估结果实行问责。对评估结果C等的学校,学校主管部门要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学校整改落实情况予以跟踪;连续2个学期评估结果C等的学校除下达整改通知书外,由学校主管部门领导对校长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在系统内予以通报;连续3个学期评估结果C等的学校,校长应当辞职或由主管部门给予免职处分。(宁波晚报 记者 成良田 通讯员 陆灵刚)
解读
关键指标 招生分班
不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方式招生
办学行为规不规范,招生分班情况是重要指标。“12条”规定,学校(包括民办学校)不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方式招生,公办学校零择校或择校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市教育局说,督导部门将召开学生座谈会或进行问卷调查,采访部分家长进行调查。有违规行为或择校率超过规定范围为不达标。
此外,还要求学校“不分快慢班,学生均衡编排、师资均衡配置,从2012年秋季起新年级做到学生均衡编班。”
对此,督导部门将通过查阅班级学生名册和教师配备情况,召开学生座谈会或问卷调查,以及采访家长的方式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