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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4)

宁波奥数网整理 2011-10-27 11:17:34

    

第七章  评价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小学和初中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  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二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  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单科免考申请,经学校审定,可以单科免考。

    第三十条    外国学生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八章  升级、跳级、留级

 

    第三十一条  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三十二条  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三十三条  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予以留级。学校要将留级生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留级率控制在0.5%以内,初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  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

    第三十七条  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本《办法》中的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可以退学者,  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并注明肄业年限。

    第三十九条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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