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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3)

宁波奥数网整理 2011-10-27 11:17:34

  

第四章  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  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转学证明、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的《登记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三个月内转入有关档案。

    第十六条  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转学生。     

     第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八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须转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名单报主管教育行

    

第五章  借读

 

    第十九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四)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五)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六)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条  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一)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

    (二)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离校者;

  第二十一条  凡属第二十条第二项的学生退学,  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或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退学后,年龄不足十八周岁的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除属第二十条的学生可以退学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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