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合肥新站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方案(3)
(四)特殊群体入学
⒈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区属学校按照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区内的盲童和聋哑儿童少年可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智障儿童少年在学区内就近随班就读。
⒉随迁子女入学。
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全区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时间为7月12日-16日),携带相关证明到本人意向随迁子女学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时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⑴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经商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务工劳动合同;
⑵居住证: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我区的居住证满1年;
⑶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升入初中的学生,报名时还应出示小学完成证书或经过学校盖章的学籍表。
区内确定合肥市星火小学、合肥市园上园小学喻岗分校、合肥市三十头小学、合肥市关井小学、合肥市第七十一中学小学部、合肥市伦先小学、合肥市庆平希望学校小学部为接收随迁子女就读小学;合肥市第六十三中学、合肥庆平希望学校中学部、合肥市第七十六中学为接收随迁子女就读中学。
⒊境外人员子女入学。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人员子女由区侨(台)务部门出具证明,外籍人士子女由市外侨办出具证明,以上人员子女凭证明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⒋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执行《合肥市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合教〔2014〕367号),对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市教育局协调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落实。
⒌房产和户簿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须凭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并实际居住等相关材料,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⒍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各校要结合《合肥市贯彻落实安徽省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行动实施办法》(合民〔2016〕421号)精神,加大关爱力度,并切实摸清底数和情况,确保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农村寄宿制学校须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7.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区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⑴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籍随另一方在本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⑵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⑶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⑷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本区内实际居住;
⑸烈士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