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肥小升初招生政策工作指导意见出台(3)
四、规范管理
(一)科学划分学区。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根据本行政区适龄儿童少年总数、分布状况,科学合理地划分学区,确保100%覆盖本行政区。同时要根据本区域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有条件的县(市)、区学校要逐步推行小班化教学。
(二)公布招生政策。各县(市)、区要认真制定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合理安排学校招生计划,结合以往招生工作中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认真研究探索便捷的报名办法和公正透明的招生办法,于5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让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进一步加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家庭和社会之间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招生行为。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本区域内公、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跨行政区招生,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额,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捐资助学费用。市区及县(市)城区择校生比例须严格控制在学校招生总数的4%以下。招生结束后,各学校要把招生结果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及时公告。各类学校不得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不得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各学校学生分班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特长班等。
(四)加强学籍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学籍管理的统一规定,采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为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并于9月20日之前完成2013年秋季新生信息采集录入,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教育局。
五、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维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的严肃性,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做到热情、耐心、细致。对于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化解,遇到学校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切实维护招生秩序。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凡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办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当年度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是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的取消下一年度招收特长生资格。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实行过程性记分管理,并与年检、奖补资金挂钩;本年度内不能完成校安工程的民办学校,取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四)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力度,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以内涵和特色发展为主题,加强学校文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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