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肥小升初招生政策工作指导意见出台(2)
(五)特殊群体入学
1.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按照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肥东、肥西、长丰、庐江4县和巢湖市聋哑儿童少年原则上在本县(市)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市区盲和聋哑儿童少年可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智障儿童少年在本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辅读班或在学区内学校随班就读。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继续执行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合教〔2010〕111号)精神,努力扩大定点学校数和招生规模,辖区内定点学校名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认真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在我市的暂住证或居住证(1年及以上)、经商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务工劳动合同、户口簿和身份证(升入初中的学生,报名时还应出示小学完成证书或经过学校盖章的学籍表),统一到暂住证或居住证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至相对就近的定点学校就读。
3.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在当地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肥东、肥西、长丰、庐江4县及巢湖市寄宿制学校应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少年的住宿需求。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城乡少数民族及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4.港澳台胞、侨居人员子女入学由市外办(市侨办)或市台办出具证明,由市教育局统筹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入学。
5.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我市市区,本人户籍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本人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的,本人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4)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本行政区内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6)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合肥人才特区”的实施意见》(合发〔2012〕17号)精神,我市引进的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子女。
6.房产证和户口簿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须凭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并实际居住等相关材料,由房产证地址所属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统筹实施2013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成立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吴春梅
副组长:高晓光 方东玲 姜昌根 项跃刚 毛洪亮
成 员:孟伟巍 王家华 李振华 王克全 胡传国
徐成谋 徐文生 殷硕景 刘小松 陈雪梅
李应天 杜忠厚 夏家龙 朱迎友 吴庆防
谢华国 姚 健 徐风云 童 翔 杨书清
沈 昊 费 勇 李卫文 刘原徽 张承冲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科学制定本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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