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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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7 14:06:48
财政部日前同意北京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表示,北京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上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要求,地方教育附加由北京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征收时应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影响
“2%对纳税单位影响有限”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昨日表示,“地方教育附加”应纳入“费用”的范畴,而非额外征税。
事实上,北京此前的税收中一直有“教育费附加”,该税费从1986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征收,征收率为3%。
张斌谈及两者区别时表示,地方教育附加是地方政府根据《教育法》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可以决定开征的属于地方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
张斌表示,“地方教育附加”对纳税单位的影响有限,对同一个单位,“三税”一般不可能叠加征收。他举例说,如某服务业单位营业额为1000万,按照服务业营业税率为5%,那么其应缴营业税便为50万,再以50万乘以2%,即为1万元。
这1万元就是该单位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额度。不过其也表示,虽然所收额度对于企业来说并不算大,但也不能排除部分单位把这种费用转嫁给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