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7)
立达中学
2011-07-13 15:12:34
第三十四条学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对学生培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生必须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校规校纪。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学生的发展需求,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学有特长。
第三十七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不服,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校初中修业期满,且德、智、体等方面发展良好,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对修业未满且德、智、体发展不合格者给予肄业证书。因健康原因未能完成学业者给予修业证书。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本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二)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学校的赞助和捐赠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