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6)
第四章教职工及人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学校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学校建立教师自培制度,有目标、有计划地对教师开展培训,让教师获得更好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学校的职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学校员工应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增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为学生发展、学校发展服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工遵守《上海市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学校教师要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学校教师要有宽广厚实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学校教师要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科研;学校教师要与学生平等相处,尊重学生人格,因材施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学校按发展的需要和可能设置岗位,配备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岗位责任制。学校不断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岗位竞争、合理流动的机制。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国家规定工资和校内结构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及奖惩制度。对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中有显著成绩的教职工进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教职工进行教育帮助,必要时给予一定处分。凡教职工对校方处理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上海市立达中学学籍。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