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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8)

立达中学 2011-07-13 15:12:34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四十一条本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本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学校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需经校董事会讨论通过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学校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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