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7)
青岛奥数网整理
2012-06-11 10:04:27
第四十五条 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申请中途退学的,只能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对违反有关规定,乱出证明、出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市教委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七条 中小学毕业证书由省或市教委统一规格并监制。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各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按省、市教委有关规定评选,由相应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纪律或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处分。高中学生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共五种;初中、小学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共四种。
第五十条 给学生处分,一般由学校批准。其中高中的留校察看处分和初中、小学的记大过处分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要严格掌握,并须经区(市)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受记过以上处分又未撤销处分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一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后进步显著的,由学生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销处分。对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