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8)
第五十二条 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没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申请复学,原学校必须予以接收。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四条 建立中小学辍学报告制度。各学校要按规定要求和时间(期中、期末考试结束后三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上报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情况报告单"。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所在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逐级及时上报。
第五十六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学生学籍档案册(卡片)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信,应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毕业生花名册、高中会考成绩等材料须认真装订成册,永久保存。
第五十七条 各校应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主任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同时下设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学籍档案要设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学生档案室。
第五十八条 区(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应确定一名教委分管主任负责,同时在教育科(处)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日常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乡(镇)教委也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注意总结经验,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作失误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和处分。
第六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逐步使用微机管理学籍。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中小学。
第六十二条 各区(市)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区(市)的学籍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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