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实行,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市教委、区(市)教委和学校管理;初中学籍,委属中学由市教委和学校管理,区(市)直属初中、小学学籍由区(市)教委和学校管理;其他初中、小学由区(市)教委、乡(镇)教委和学校管理。
第二章 招生和新生入学
第三条 中小学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和规定。
第四条 高中招生实行"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考试两考合一"的考试办法,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高中按计划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全省统编学号。
第五条 积极稳妥地推进初中入学办法改革,逐步实行完全相对就近升入初中的办法。初中招收新生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方法统编学号。
第六条 小学招生坚持按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原则,确保全部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由当地区(市)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执行。执行法定入学年龄确有困难的区(市),须由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青岛市教委批准后执行。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必须由儿童的家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新生应持九年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由学校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
第八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取得学籍。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中小学新生的学籍档案,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否则一律无效。学籍档案应留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高中,取消其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初中、小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集体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证管理工作。学生证编号填写学生统编学号。
第十一条 招生班额小学一般以45人为宜,中学以50人为宜。接收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中学班额不超过5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