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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6)

青岛奥数网整理 2012-06-11 10:04:27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高中毕业证与会考合格证两证合为一证,由省教委会考办发给"毕业会考合格证",学校填写毕业证,然后到市教委进行塑封并验印。初中、小学毕业生除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外,还可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并由所在区(市)教委安排验印(委属初中学校由学校验印)。

  毕业证书的编号与学号要一致。

  第四十二条   高中在校生参加毕业会考有不及格科目的,允许补考;因某科目不及格未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后仍可参加下一年度相应科目的会考补考,如补考及格,可发给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合格证。初中、小学学生毕业考试有不及格科目的,准予补考一次,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或义务教育证书)。

  高中:高中会考成绩(含考查科目)有一科不及格者。

  初中:

  1、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两科不及格者;

  2、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一科不及格,政治、物理、化学有两科不及格者;

  3、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均及格,其他学科(含历史、地理、生物结业考试成绩)有四科以上不及格者。

  小学:语文、数学有一科不及格者;

  第四十三条   在中学全面实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在校生都应建立"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并载入本人档案,作为升学档案的必备材料。对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或适当放宽要求的学生,应注明原因,附上医院证明。凡达不到体育合格标准的学生,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只能发给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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