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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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1 10:04:27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均应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二条 小学和初中非毕业年级每学期一般只进行期末考试。考试和考查方法可灵活多样,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技能的评定。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年级的考试和考查。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青岛市中学生思想品德评定标准》以及省教委制定的《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评定试行方案》为依据,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团队、班委会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充分肯定学生的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毕业鉴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由学校对每个学生作出鉴定,作为升学或就业的必备档案材料。
第六章 升级、留级、跳级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每年末考试如有不及格科目,可进行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可采取留科不留级的办法,如所留学科到毕业时仍不及格,则根据有关规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复读班,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插班复读生;假期期间不得上课。
第三十九条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可予跳级学习,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