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市奉贤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7)
5、加强监督管理。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教育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区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教育管理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积极做好辖区内“校园开放日”活动和民办学校面谈期间的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校园周边治安、交通环境、文化环境治理,防止在校园及周边散发社会教育培训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6、开展教育督导。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本区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控,逐步形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工作的常态化监控机制。
7、完善监察机制。区教育局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8、落实问责制度。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收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9、落实“双减”措施。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组织对报名的学生家长进行测评、调研活动的,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由区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并核减该校3年的招生计划数,取消3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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